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再次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二维码
发表时间:2022-11-07 16:28来源:工信部 据工信部网站了解到,此前工信部于2020年9月发布的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经过公开征求意见迭代修改完善后,形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11月3日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2月3日前反馈。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相关工作,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征求意见并迭代修改完善后,形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2月3日前反馈。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此次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暂行办法》的起草明确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纳入无线电管理范畴。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方面、民用无人机频率使用管理方面、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管理方面规范管理要求。明确部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管理,明确部分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按照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管理,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用户使用。在加强日常使用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也出台了相关过渡政策。 办法适用于研制、生产或者进口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国内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机载电台,以及涉及民用无人机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的地面无线电台(站)。 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方面,民用无人机机载电台及与其开展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业务的地面无线电台(站)(以下统称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可以使用下列直连频率:1430-1444MHz、2400-2476MHz、5725-5829MHz(以下分别简称1400MHz、22400MHz、5800MHz)。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可使用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功能;使用部分频段的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系统以及允许在国内开展服务的海事卫星等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实现遥控、遥测、信息传输等功能的网联频率。民用无人机为实现探测、避障等功能可使用雷达探测频率为24-24.25GHz频段的微功率短距离雷达设备。如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民用无人机可以临时搭载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台、对讲机中继台、雷达等无线电台(站)。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使用1400MHz频段频率的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使用 2400MHz、5800MHz 频段频率和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的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 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方面,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进口在我国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机机载及相关地面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销售按照本办法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并办理销售备案手续。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货物收货人、携带民用无人机入境的人员、寄递民用无人机的收件人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凭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办理通关手续。 电波秩序维护方面,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未按规定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协助用户申请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防止无线电波发射产生的电磁辐射污染环境,并确保电台及其附属设备的安全。 在各级空中交通领导管理机构确定的管制空域,以及射电天文台、气象雷达站、卫星测控(导航)站、机场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地区,不得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 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受到有害干扰的,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投诉。设置、使用按照本办法无需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电台,应提升设备抗有害干扰的性能。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需要依法实施无线电管制或划设无人机管制区域时,拥有、使用或者管理民用无人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遵守相关无线电管制命令或指令。 违反本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办法对外国领导人访华、各国驻华使领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的,在边境地区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的情况分别明确了依照具体条例实施的说明。 设置、使用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同时遵守其他各级部门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研制、生产、销售、进口、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 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技术指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型号核准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相关民用无人机可使用到报废为止。 2023年10月15日起,申请2400MHz、5800MHz频段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应按照本办法附件所列技术要求执行。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购买使用已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但按照本办法应当取得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台,相关设置、使用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12个月内办理许可手续。 办法对1400MHz、2400MHz、5800MHz频段民用无人机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按照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14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不适用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 24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不适用微功率短距离管理的 58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要求、基于“监测与避让”机制的 5800MHz 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干扰规避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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